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第九十五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七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八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在公司領薪,不由控股股東代發(fā)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九條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一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的工作,在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職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本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忠實履行職務或違背誠信義務,給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